(壹)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臨時安置補償;
(四)征收房屋造成損失的補償。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包括房屋的裝修價值和附著在房屋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價值。
法律依據:《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補償內容包括:
(壹)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臨時安置補償;
(四)征收房屋造成損失的補償。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包括房屋的裝修價值和附著在房屋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價值。
第二十九條因征收非住宅房屋給被征收人造成生產或者經營損失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生產或者經營損失補償費。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應當給予壹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應當按照補償協議約定的過渡期限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被征收人選擇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房的,不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因房屋征收部門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日起,按照標準加倍補償停產停業損失;被征收人選擇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房的,從逾期之日起,按照標準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