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買賣機動車時,只要車輛交付給買方,車輛的所有權就立即轉移。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不影響所有權轉移和風險承擔。機動車已經以買賣方式轉讓交付但未辦理過戶登記的,發生交通事故後,由機動車壹方負責。
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責任屬於侵權責任,其歸責原則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因此當事人的責任基礎必須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即過錯、危害結果、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買賣未辦理轉移登記但交付使用的汽車時,因為買方已經擁有汽車,具有事實上的支配地位。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210條
當事人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登記,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機動車責任的,受讓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壹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車上人員和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