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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管理辦法》實施日期

法律分析:《山東省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管理辦法》是山東省的地方性法規。本辦法自2019 12 1起施行,有效期5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二條對藥品的定義,本法所稱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體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體生理功能,規定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化學藥品和生物制品。

2013,1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通知,決定自2013年2月起,調整呼吸類、解熱鎮痛藥、專科特殊藥品等藥品最高零售限價。* * *涉及20種藥品,400多個品種,700多個代表劑型,平均降價65438。

新藥品管理法已修訂通過,將於2019 12 1起施行。2021年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市補充規定(七)規定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取消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食品藥品監管失職罪,2021年3月起施行。

法律依據:《山東省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19 12 1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壹條為了規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以下簡稱連鎖企業)的經營行為,保證藥品質量,保障公眾用藥安全,促進藥品零售規模化、規範化發展,根據《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山東省轄區內的藥品零售連鎖經營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全省連鎖企業的監督管理,市、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連鎖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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