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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變林地用途刑事立案標準的

法律分析:1,擅自改變林地用途較輕。

擅自改變用材林、薪炭林、經濟林用地用途,面積不足2畝的;擅自改變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用途,面積在1畝以下。責令限期恢復原狀;並對非法改變林地用途的處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罰款。

2.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

擅自改變用材林、薪炭林、經濟林用地用途,面積2畝以上5畝以下的;擅自改變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用途,面積1畝以上2.5畝以下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並對非法改變林地用途的處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罰款。

3、擅自改變林地用途較重。

擅自改變用材林、薪炭林、經濟林用地用途,面積在5畝以上的;擅自改變防護林、特種用途林用途,面積在2、5畝以上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並對非法改變林地用途的處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由公安機關偵查。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司法工作人員在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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