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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平臺對自營網店侵權應該承擔什麽責任?

您好,當電子商務平臺上的網店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構成侵權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承擔的註意義務和相應的法律責任,應當根據網店的性質進行區分。

對於標有“自營”字樣的網店,無論是否由電子商務平臺的經營者實際經營,電子商務平臺的經營者都應當承擔更高的註意義務,對於網店所涉及的侵權行為,應當承擔與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網店經營者同等的法律責任。

對於非平臺自營的情況,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即網絡服務提供者只有在收到權利人的侵權通知後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才對擴大的損害與侵權的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由此可見,在此類案件中,電商平臺的經營者只是為平臺運營提供相關服務,因此對於其平臺上非自營的第三方網店的侵權行為,沒有義務事先審查相關信息。

如果能給出詳細的信息,可以給出更詳細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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