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因工負傷致殘,經治療後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和生活自理功能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級傷殘,最重為1級,最輕為10級。
自理障礙有三個層次: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和部分生活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當向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和工傷職工醫療的相關資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別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和用人單位的代表組成。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納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醫藥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2、掌握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知識;
3.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在15日內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申請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根據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的結論,需要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尚未作出結論的期間,暫停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期限。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