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的鑒定:工傷(職業活動中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的鑒定)。
3.職工非因工致殘或因病喪失工作能力程度的鑒定標準:職工因非因工致殘或患病需要進行工作能力鑒定時,對其身體器官缺損或功能喪失程度的鑒定。
4.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傷殘評定:交通事故(適用於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傷殘評定)
5.輕傷的認定標準:適用於壹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造成的輕傷。
6.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本標準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傷害他人健康的司法鑒定。
7.重傷鑒定標準: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重傷司法鑒定。
8.醫療事故分類標準(試行):本標準所列情形為醫療事故中患者人身損害的常見後果。在該標準中,醫療事故I B級至III E級對應的傷殘等級為I級至X級..
壹、殘疾等級評定需要哪些資料?
1,傷者入院記錄;
2.受傷人員的出院記錄;
3、傷者出院小結;
4、傷者的病歷;
5、傷者的診斷證明;
二、傷殘等級評定條件: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必須依靠他人幫助或使用特殊設施,否則生活無法維持;
2.意識消失;
3、各種活動受限,臥床休息;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是指勞動功能障礙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級傷殘,最重為1級,最輕為10級。自理障礙有三個層次: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和部分生活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