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五條采礦權申請人申請采礦許可證時,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壹)登記申請書和礦區範圍圖;
(二)采礦權申請人的資格證明;
(三)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計劃;
(四)依法設立礦山企業的批準文件;
(五)礦產資源開發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六)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請開采國家規劃礦區範圍內的礦產資源或者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產資源以及國家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申請開采石油天然氣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設立石油公司或者開采石油天然氣的批準文件、礦山企業法人資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