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及軍事特別程序的案件管轄權。由於軍隊行政管理的特殊性,明確了對選舉委員會就選民資格申訴作出的決定不服的當事人提出的申請,由軍事法院受理;營區財產被認定為無主的案件,由財產所在地的軍事法院審理;
2.法律依據:《關於辦理軍地刑事案件的規定》第四條。
軍人的偵查、起訴和審判,由軍事保衛部門、軍事檢察院和軍事法院管轄。軍隊文職人員、非現役公務人員、在編職工、軍隊管理的退休人員、預備役人員和其他執行軍事任務的人員,由軍人管轄。
二、制定涉軍案件管轄權的基本思路
1,堅持軍事法院管轄民事案件範圍適當性原則。軍事法院是專門法院,其管轄民事案件的範圍應該受到限制。在雙方都是士兵或軍事單位的原則上,應根據當事人的意願自治,並適當擴大到壹方是士兵或軍事單位的情況。
2、堅持兩頭兼顧的原則。認真貫徹民事訴訟法方便當事人訴訟和人民法院審判的原則。交通不便,當地沒有軍事法院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可以選擇有管轄權的法院;
3.堅持程序正義原則。管轄權是當前民事訴訟中爭議較大的壹個方面,對當事人的實體權益影響很大。強調保護當事人的程序性權利,具體明確管轄權爭議的解決和管轄權異議的救濟;
4.兼顧國防利益、軍人權益和保護地方當事人權益的原則。對於壹方為本地的民事案件,充分尊重當事人意願,堅持由當事人選擇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