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對於商標侵權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夠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向供貨者說明的,不承擔賠償責任。”這壹規定現已成為商標侵權訴訟中銷售者作為被告進行抗辯最常用的法律依據。從規定中可以看出,賣方商標侵權行為的免責條件是我要查閱商標侵權的法律來源。不知道是不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我想問商標侵權的法律來源有哪些?,且只能免除賠償責任,其他侵權責任(如停止銷售)不壹定免除。司法實踐中,對於合法來源抗辯的證據認定和證明標準,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那麽,如何掌握呢?司法實踐中,為了證明產品有合法來源,銷售者通常會提供銷售合同、送貨單、購貨單、運輸單據、發票、照片、錄音、證人證言等證據。但這些證據通常會被商標所有人以缺乏關聯性為由予以否認,從而否認產品有合法來源,特別是當合同、送貨單、采購訂單、發票中沒有記載產品的商標或品牌內容時,更難以統壹證據的關聯性。
法律客觀性:
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