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商家“偷壹罰十”是違法不合理的。首先,“偷壹罰十”的“罰”是行政處罰。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只能由行政機關行使,商家不是行政機關,無權設定處罰。公民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現在商家自行處罰消費者,即使消費者不服,也無法依據法律尋求救濟,實際上剝奪了消費者的辯護權和訴訟權,構成了對小偷合法權益的侵害。在現實生活中,是否構成盜竊罪,也應由國家司法機關認定。商家自己直接認為消費者構成盜竊,侵犯了嫌疑人的名譽權。而且我國法律對真正的盜竊也有明確的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不僅規定了處罰的方式,還規定了罰款的最高限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約定或規定罰款數額。我國刑法對盜竊數額較大構成犯罪也有明確的標準。所以商家貼“偷壹罰十”的告示,無論在行政法還是刑法上都是站不住腳的。其次,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由此可見,店家規定“偷壹罰十”是違法的。如果店家在此基礎上對部分消費者進行處罰,屬於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無效,消費者有權拒絕。所以店家規定“偷壹罰十”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