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登記機關的行為不涉及其自由經營的權利。登記機關作為國家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我國民商事主體在法律上不存在無限公司形式。
2.私法中有“自由無禁止”,但公司形式也是“經濟法”的範疇,如“經濟法主體與企業法律制度概述;企業法律制度(市場準入、特殊企業、國有企業等。)、企業法律制度(合夥企業法)、企業法律制度(公司法)”,畢竟國家對經濟實體還是有壹定的限制和規定的。
3.雖然沒有正式的無限公司,但是合夥組織擁有無限的註冊資本和無限的責任,其功能與無限公司相同。
4.營業自由權壹般是指微觀層面的商事主體的經營活動自由,與公司形式沒有直接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