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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審合審

法律分析:合審是指同壹訴訟當事人基於同壹事實提出不同的訴訟請求。不同的主張是有關聯的,所以決定壹並審理。共同審判是不同當事人對同壹行政行為提出的訴訟請求。因為起訴的對象是同壹具體行政行為,為方便起見,法院可以合並審理。

合審是指人民法院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獨立的訴訟合並為壹個訴訟程序進行審理和判決的制度。有助於簡化訴訟程序,實現訴訟經濟,防止裁判矛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合並審理:

1.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根據不同的法律、法規對同壹事實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向同壹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2.行政機關就同壹事實分別對多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向同壹人民法院起訴的。

3.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對原告作出新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告不服,向同壹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並審理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如果訴訟涉及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當事人可以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有效,但代表人變更、放棄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並進行和解,必須取得被代表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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