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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民法和經濟法的關系

法律主觀性:

(1)民法和商法都是私法範疇內調整民商事行為的法律。二者構成了民法體系中私法的基礎部分。民法是抽象法,商法是具體法。民商事法律行為的調整需要民法和商法的密切配合。(2)民法主體制度是關於商品經濟活動主體資格的壹般規定,任何個人和經濟組織的法律地位最終都是由民法主體制度來完成的。商法中的主體制度是壹種特殊類型的民事主體的特殊制度設計。例如,公司制是民法中最典型的法人制度形式,合夥企業制是民法中合夥制度的典型或高級形式。(3)商法中的物權制度是以民事物權制度為基礎的,商法中的債權制度作為市場交易活動的特殊規定,也必須以民事債權制度為基礎。如票據制度中票據權利的設立、轉讓、擔保和給付是債權制度的具體化,保險合同是民法中典型的格式合同。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條為了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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