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壹條規定,設立合夥企業,應當由全體合夥人指定的代表或者* * *委托的代理人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申請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全體合夥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二)全體合夥人的身份證明;(3)全體合夥人指定代表或* * *委托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四)合夥協議;(五)全體合夥人向各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出資的確認函;(六)主要經營場所證明;(七)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設立合夥企業須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