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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3次不發貨賠償。

如果因為商家不發貨導致買家合法權益受損,可以要求3倍賠償。

網店對平臺或平臺本身對商家違約或賠償有規定的,按規定處理。如果沒有,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處理。如果存在銷售欺詐,商家可以要求消費金額3倍的賠償。商家在明知無貨且無意補貨的情況下仍銷售商品,屬於提供虛假信息,需要承擔壹假三賠的法律責任。

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要求增加賠償消費者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是消費者而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壹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經營者賠償,並有權要求獲得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第三十九條消費者與經營者就消費者權益發生爭議,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壹)與經營者協商解決;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進行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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