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法律分析:案子能開半個月。壹般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為3個月,特殊情況需經院長批準可適當延長。從立案到開庭,原則上不能超過3個月。可以去立案庭咨詢。證據不全是否立案,法院收到材料不代表同意立案。法律沒有規定受理民事案件後開庭的具體時間,但壹般案件應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