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
第十二條工程預付款的結算應符合以下規定: (壹)承包和材料承包工程預付款應按合同約定支付,預付款比例原則上不低於合同金額的10,不高於合同金額的30。對於重大項目,應根據年度項目計劃逐年支付工程款。(2)在具備開工條件的前提下,發包人應在雙方簽訂合同後壹個月內或不遲於約定開工日期前七天,預付工程款。如果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提前支付,承包人應在提前支付時間到期後65,438+00天內向發包人發出通知要求提前支付。如果發包人收到通知後仍未按要求預付款,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後65,438+04天後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的付款日期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利息(利率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並承擔違約責任。(三)預付款必須在合同中扣除,並從進度款中扣除。(四)沒有合同約定或者施工條件不具備的,發包方不得預付工程款,不得以預付款的名義轉移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