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不給退款,受害者可以投訴消費者權益。如果受害人的產品七天無理由退貨,且商品在退貨期限內,可以在網上與店家取得聯系,要求對方退貨。如果對方不歸還,就告知對方自己的違法行為,並強制對方履行歸還義務。消費者購買的商品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消費者可以先與經營者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消協舉報調解。如果調解不成,他們可以向相關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權利。如果商家在退貨期限內拒絕退貨,可以撥打12315舉報電話,直接向商家投訴。舉報前保留所有單據、聊天記錄、消費記錄等材料作為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三十九條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壹)與經營者協商解決;(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進行調解;(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予以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的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天後,消費者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依照前款規定退貨、更換、修理商品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