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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規定不退換貨合理嗎?

法律分析:合理。經營者通過互聯網、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無需說明理由。但實體店的售後服務仍執行國家三包規定,即產品自銷售之日起7日內性能不合格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者修理,另有約定的除外。如果沒有,消費者就不能輕易要求退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經營者以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的,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壹)消費者訂購的商品;(2)新鮮易腐;(三)消費者網購或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4)報刊投遞。除前款所列商品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的其他不適宜退貨的商品,不屬於無理由退貨。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貨之日起七日內退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貨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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