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
第九條對已取得預售許可或辦理現房銷售備案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商品房經營者應在規定時間內公開壹次性銷售的全部房源,並嚴格按照申報價格對外銷售。
第十三條商品房經營者不得以高於標價的價格銷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第十五條商品房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不規範的價格標誌誤導購買者,不得利用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價格標誌進行價格欺詐。
第十六條商品房經營者未按照本規定明碼標價、公示收費,或者利用標價形式進行價格欺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商品和服務明碼標價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