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時,應當與買受人訂立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載明以下主要內容:
(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2)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三)商品房銷售方式;
(四)商品房價格和總價的確定方式、付款方式和付款時間;
(五)交貨條件和日期;
(六)裝修、設備標準承諾;
(七)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信、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交付承諾及相關權利和責任;
(八)公共建築的所有權;
(九)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
(十)辦理產權登記相關事宜;
(十壹)爭議解決的方法;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