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購房者應當訂立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載明以下主要內容:
(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2)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3)商品房銷售方式
(四)商品房價格和總價的確定方式、付款方式和付款時間;
(5)交貨條件和日期。
(六)裝修、設備標準承諾;
(七)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信、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交付承諾及相關權利和責任。
(八)公共建築的所有權;
(九)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
(十)辦理產權登記相關事宜;
(十壹)爭議解決的方法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商品房銷售價格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