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第二十條國家支持在重要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關鍵技術領域運用自主創新技術制定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
第二十壹條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於強制性國家標準。國家鼓勵社會團體和企業制定高於推薦性標準相關技術要求的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
第二十二條制定標準應當有利於科學合理利用資源,推廣科技成果,增強產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和可替代性,提高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