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四條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已繳納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根據商品房預售情況,開發建設投資已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確定建設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書。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銷售商品房,不得向買受人收取任何預付款性質的費用。因此,房屋認購協議的簽訂明顯違法,應認定為無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