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是要約邀請,但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承諾是具體的,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和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構成要約。即使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沒有說明和承諾,也應當是合同的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條
商品房認購、訂購、預訂的約定具有《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出賣人按照約定接受了購房款的,該約定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