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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與勞動仲裁的區別

勞動仲裁是在職工與企業已經實際形成勞動關系(或者是否簽訂合同)的前提下,解決個人與單位之間的勞動爭議。商事仲裁委員會是民間組織,主要解決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1,啟動條件不同,勞動仲裁是法律規定的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商事仲裁只有在雙方有明確具體的仲裁協議時才能啟動。2.仲裁結果不壹樣。不服勞動仲裁可以提起訴訟,而商事仲裁是終局的,不能提起訴訟。3.不同的決議機構。民商事仲裁主要由仲裁委員會解決,勞動仲裁由勞動部門下屬的勞動爭議仲裁庭解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壹方當事人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壹方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決。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壹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壹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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