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內瓦(IV)公約於6月1950日生效,6月21日生效,日內瓦(IV)公約兩個附加議定書於6月1977日簽署,於6月1978日生效,6月65438+2月7日生效。
該公約被視為國際主義人道主義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約束戰爭和沖突中敵對雙方行為規則的權威性法律文件。中國於1956年加入該公約。2019年9月7日,紀念日內瓦公約通過70周年研討會在北京舉行。
《日內瓦公約》的進程:
1864年8月,在委員會的倡議下,瑞士政府在日內瓦召開了由法國、意大利、西班牙等國參加的國際會議。8月22日,與會的12個國家簽署了《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境遇公約》(又稱《萬國紅十字公約》)。這是第壹個規定軍隊醫院和醫務人員保持中立的《戰時傷者病者待遇日內瓦公約》。
規定傷病員不論國籍,都應根據公約規定的條件予以接收、照顧和遣返。在1864日內瓦公約的基礎上,於1906、1929、1949三次修訂補充,發展為1949日內瓦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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