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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將固定資產處置收入上繳財政專戶有什麽法律依據?

想要。

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處置收入,按照《財政部關於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財綜〔2004〕53號)精神,視同政府非稅收入,按時足額上繳同級財政專戶。

如果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入資金和支出資金流向明確劃分,嚴禁現金):無論是行政單位還是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都屬於國家,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也就是說,處置國有資產的收入應當計入應付財政專戶,清理費用應當計入相關費用(行政單位應當計入支出,事業單位應當計入業務費或者營業外支出)。

擴展數據:

固定資產處置,包括固定資產出售、轉讓、報廢和毀損、對外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

壹、固定資產終止確認的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固定資產,應當終止確認:

(1)固定資產處於處置狀態;

(2)該固定資產預計不會因使用或處置而產生經濟利益。

二、固定資產的處置

(1)企業持有待售固定資產的,應當調整其預計凈殘值。

(2)企業出售、轉讓、報廢或毀損固定資產時,處置收入扣除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後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為固定資產成本扣除累計折舊和累計減值準備後的金額。

(3)企業將固定資產後續支出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應當停止確認被置換部分的賬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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