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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匯票的追索權期限

法律分析:六個月。追索權是指票據當事人在主張付款的權利被拒絕或者有其他法定事由時,要求其提前償還票據金額和其他法律費用的權利。它是壹種二級權利,也稱償還權。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商業匯票到期後付款人拒絕付款請求的,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拒絕承兌或者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七條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的,票據權利消滅: (壹)持票人對票據出票人、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兩年。自出票日起兩年內見票即付的匯票和本票;(二)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六個月;(三)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拒絕承兌或者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四)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清算日或者起訴日起三個月。票據的出票日期和到期日由票據當事人依法確定。第六十壹條。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和其他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 (壹)匯票被拒絕;(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或者隱匿。(三)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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