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九十六條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第三百九十七條委托人可以委托受托人處理壹項或者數項特定事務,也可以委托受托人處理全部壹般事務。第三百九十八條委托人應當預付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受托人支付處理委托事務必要費用的,委托人應當償還費用及利息。第三百九十九條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如需變更委托人的指令,應經委托人同意;因緊急情況難以與委托人取得聯系的,受托人應當妥善處理委托事務,但事後應當及時向委托人報告情況。第四百條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經委托人同意,代理人可以轉委托。委托被批準的,委托人可以直接指示第三人對委托事務進行委托,受托人只對第三人的委托和指示負責。未經同意,受托人應當對受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負責,但在緊急情況下受托人為了維護被委托人的利益需要委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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