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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的性質

商業銀行分行不具有法人資格,在總行授權範圍內依法開展業務,其民事責任由總行承擔。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應當是依法設立的,有必要的財產或者資金,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任何不符合上述條件的組織都不是法人。商業銀行分行的營運資金由總行撥付。分支機構沒有獨立的資金,不具備法人資格。他們只能在總行授權的範圍內依法開展業務。

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由於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或資金,缺乏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物質基礎,經營活動中產生的民事責任應由商業銀行總行承擔。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1995《關於商業銀行分支機構民事責任的批復》,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在總行授權範圍內依法開展業務,其民事責任由總行承擔,這意味著專業銀行(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作為主體參與訴訟時,其民事責任不僅限於其總行授權經營管理的財產。其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民事責任的,超過部分的民事責任由其上級行直至總行承擔,不得由其分支機構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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