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由於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或資金,缺乏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物質基礎,經營活動中產生的民事責任應由商業銀行總行承擔。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1995《關於商業銀行分支機構民事責任的批復》,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在總行授權範圍內依法開展業務,其民事責任由總行承擔,這意味著專業銀行(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作為主體參與訴訟時,其民事責任不僅限於其總行授權經營管理的財產。其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民事責任的,超過部分的民事責任由其上級行直至總行承擔,不得由其分支機構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