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商業銀行破產法

商業銀行破產法

法律分析:我國對商業銀行的破產標準可見於《商業銀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公司法》和新《企業破產法》等。,可以概括為:商業銀行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償付能力的,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的情形或者明顯喪失償債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進行重整。

第七條債務人在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

企業法人已經解散但未進行清算或者未進行清算,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承擔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第壹百壹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債務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壹)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撫恤費用,所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

(二)破產人所欠的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 上一篇:如何正確使用憲法,提高法律意識
  • 下一篇:深圳泰伯生物醫藥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怎麽樣?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