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上海市非機動車安全管理條例》。
第四十壹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從事拼裝、安裝、改裝非機動車經營活動或者銷售拼裝、安裝、改裝非機動車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壹款、第十六條第三款、第十九條第三款、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駕駛無號牌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按規定進行安全技術檢驗,駕駛禁止通行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或者未按規定使用專用牌照電動自行車的,由公安機關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二十條第壹款、第二十壹條第壹款、第二十二條第壹款、第二十七條第壹款關於非機動車號牌使用、通行、停放的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或者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非機動車號牌,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非機動車號牌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十壹條第二款規定,駕駛有動力裝置的自行車和人力三輪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處五十元罰款;駕駛其他拼裝、安裝、改裝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公安機關實施上述行政處罰時,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對輕微非機動車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在予以放行前,應當給予教育和口頭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