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上海市查處車輛非法客運規定》第五條違反本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其車輛和專用營運標誌、設施,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條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扣留從事非法客運活動的車輛後,應當依法作出行政決定。
無法確定違法行為人或者違法行為人逾期不接受處理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公告。違法行為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仍無法查明或者未接受處理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拍賣被扣押的車輛;按照規定,所得款項應當上繳國庫或者劃入財政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