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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非法營運怎麽處罰?

法律解析:未取得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證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而且還要扣證。執法部門可對“專車”非法客運處以“1+3+10”的處罰,即每查處壹輛“專車”非法客運,除對當事人處以10000元的行政罰款、暫扣駕駛證3-6個月外,還將對網絡平臺處以10000元的行政罰款。

法律依據:《上海市查處車輛非法客運規定》第五條違反本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其車輛和專用營運標誌、設施,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條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扣留從事非法客運活動的車輛後,應當依法作出行政決定。

無法確定違法行為人或者違法行為人逾期不接受處理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公告。違法行為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仍無法查明或者未接受處理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拍賣被扣押的車輛;按照規定,所得款項應當上繳國庫或者劃入財政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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