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個月懷孕,可享受1天假期進行懷孕確認、生育指標申請、生產培訓;
2.懷孕第六、七個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
3.懷孕第八個月,可享受2天假期;
4.懷孕9個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計入孕前假。
產假期間工資支付標準如下:
1.產假需要醫生證明,工資按病假發;
2、產前假,需要懷孕七個月以上,工資按80%支付。
懷孕期間被公司辭退的賠償如下:
1.第三期內被辭退的,規定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的工資補償;
2.如果員工工資高於當地平均工資的三倍,則需要按照月工資的三倍支付。
綜上,只要是正常的、必要的產檢,都應該計入勞動時間,不能按照病假、事假、產假、曠工等計算。如果當事人在懷孕期間被其工作的公司辭退,那麽當事人應當選擇合理的方式維權,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條款向勞動者支付全部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
女職工懷孕期間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減少其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工作時間內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工作時間。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假前的工資標準繳納。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