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個人支付收入的單位或個人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可按所扣繳的稅款的2%取得手續費;
2、“三代”單位取得的收費收入應單獨核算並計入本單位收入,用於“三代”管理支出,也可適當獎勵相關工作人員;
3、手續費返還收入應用於預提管理費用或獎勵相關工作人員。
個人所得稅退稅的條件如下:
1,上壹年度綜合收入不足6萬,但平時預繳個人所得稅;
2.以前年度符合享受條件,但預繳稅款時未扣除的專項附加扣除。
綜上所述,稅費返還政策是指企業在代扣代繳員工所得稅時,可以從稅務機關獲得的2%的費用。企業取得的退費收入主要涉及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車船稅四個稅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壹條
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時,按年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扣繳預繳稅款;需要結算的,應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結算。代扣代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在按月扣繳時,應當按照規定扣除已扣繳的稅款,不得拒絕。
非居民個人有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進行匯算清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