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上海市舊房全裝修暫行規定》
第四條舊房整體改造應當遵循從實際出發、分片改造、配套建設的原則,在不降低原有建築質量的前提下,提高居住質量和環境質量。具體實施要在城市規劃的指導下,結合市政、公用、電力、通信等設施的改造和年度實際項目計劃進行。
第九條列入舊房改造計劃的項目,根據批準的詳細規劃要求,經區政府批準,報市國土局備案,並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凡舊房改造工程範圍內的統房、私房產權所有人,都應服從規劃,按本辦法統壹組織實施。
第十壹條舊住房改造需要調整布局和加強原有建築結構的,其規劃、設計、工程技術指標,參照各專業部門的有關規定,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適當合理的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