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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否認貸款的真實性。

法律主觀性:

(1)首先強調法院的判決是基於法律真實,而不是客觀真實。如果以欠條真假為由中止訴訟,如果欠條是被告寫的,原告的合法權益如何及時維護,如果被告壹直下落不明,甚至是故意為之,案件是否永遠不會結束?追求客觀真實的成本極有可能使追求本身變得毫無意義甚至成為負擔,而法律真實則強調程序價值,以經過正當程序查明的事實為判斷依據。(二)不應要求原告繼續舉證。現實生活中,通常的情況是,原告除了借條,不會有其他證據。壹方欠另壹方錢物,只給另壹方出具借條,不辦理任何其他手續,也沒有在場人員證明。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只要拿出借條作為證據;債務人清償債務,只要收回債務;債務人主張欠款已歸還,只要其主張原告所持債務已收回即可。可見,除了借條,原告壹般不會有任何其他證據。如果被告不出庭質證,要求原告提供證據證明欠條確實是被告寫的,是不合適的,是要求原告提供現實生活中不需要存在的證據,違反了現實生活中的交易理由。以上是被告否認借條真實性的解決方法。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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