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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廢止前的辭退,應適用《企業職工獎懲條例》還是《勞動法》?

1.《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被1995實施的《勞動法》和2008年實施的《勞動合同法》代替,被2008年第516號國務院令廢止;\x0d\2。勞動法實施後,應當適用《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廢止前發生的辭退、開除行為,因為條例是法律法規,勞動法是全國人大頒布的相對法,屬於上位法,效力大於條例,上位法優於下位法;\x0d\3。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x0d\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為了更好地適應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要求,截至2006年底,國務院對現行的655件行政法規進行了全面清理。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x0d\ 1。廢止主要內容已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取代的49件行政法規。(目錄見附件1)\ x0d \ II。宣布43件已經失效或者調整對象已經消失並實際失效的行政法規。(名單見附件2)\ x0d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x0d\附錄:1。國務院決定的行政法規目錄(49件)\x0d\2。國務院決定的行政法規目錄(43件)\x0d\附錄1:國務院決定的行政法規目錄(49件)\x0d\序號:65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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