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報名條件:
1.雙方是合法登記的夫妻;
2.雙方離婚完全是自願的;
3.雙方已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置等事項達成協議;
4.壹方或雙方戶籍為本縣常住戶口;
5.申請離婚登記的雙方必須同時向壹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6.離婚登記雙方當事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必須合法、完整、真實、可靠。
二、當事人應提交的登記材料:
1,戶口本;
2.居民身份證;
3.結婚證;
4.離婚協議。(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三。註冊程序:
提供證件,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審核離婚協議,領取離婚證。
四。時限和結果:證件齊全,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當場辦理。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退回相關證件並當面告知理由。
動詞 (verb的縮寫)驗收時間和地點:
受理時間:周二至周四上午9:00-165438+下午0:30 13:30-16:30。
受理地點:曹楊路510號(普陀區市民服務中心)。
語音咨詢:52803612 62441118 * 3002。
在線預訂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