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上海市公有住房差價交換辦法》第七條:
下列公有住房不得實行差價換房:
(壹)整棟單用途花園洋房,或者差價變更後形成整棟單用途花園洋房;
(二)產權不清;
(三)已納入房屋征收範圍的;
(四)已列入舊住房改造計劃;
(五)承租人拖欠租金未結清的;
(六)承租人擅自搭建租賃房屋,或者附著違章建築未經處理的;
(七)已經進入行政處罰程序,或者因糾紛已經進入訴訟、仲裁程序的;
(八)依法應當由出租人收回的。
《上海市公有住房差價換房辦法》第十條:本市戶籍家庭擁有兩套及以上住房(含公有住房出租權和自有住房權)的,不得通過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差價換房方式取得公有住房出租權。
具有本市戶籍且18周歲以上的單身人員擁有1套(套)及以上(含公有住房租賃權和住房產權),不得通過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差價交換方式取得公有住房租賃權。
非本市同壹家庭成員的兩個及以上個人,不得通過差價取得租住同壹公有住房的權利。
職工住宅(新廠房)壹次性成套公有住房,分配給兩個或兩個以上租戶使用。公有住房承租人在合並後變更房屋的,經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可以不受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