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八十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相關許可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責任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重復使用前未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進行檢驗的。
(二)未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關安全設施、設備,或者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定期維護的。
(三)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其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定期安全評價的。
(四)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將劇毒化學品和儲存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單獨儲存在專用倉庫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