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證券交易當事人買賣的證券,必須依法發行和交割。不得買賣非依法發行的證券。
第三十八條依法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和其他證券,法律規定轉讓期限的,在限定的期限內不得交易。
第三十九條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和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七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再次買入,所得收益歸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追回其所得收益。但證券公司因獨家買入售後剩余股份而持股5%以上的,不受賣出該股份6個月期限的限制。
公司董事會不執行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在上述期限內不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董事會不執行第壹款規定的,負有責任的董事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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