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上市公司董事任職資格;
(2)具有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5年以上”法律、經濟或其他工作經驗。
2.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其關聯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
提示(1)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2)主要社會關系是指兄弟姐妹、嶽父母、兒媳、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65,438+0%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65,438+00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三)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或者在壹個上市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4)最近1年內有前三項所列情形的人員;
(五)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關聯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服務的人員;
(六)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七)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3.獨立的意見
(1)獨立董事除依法行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職權外,有權對下列事項發表獨立意見:
①公司的關聯交易;
(二)聘請或者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三)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提名、任免、薪酬及考核;
(四)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
(2)獨立董事發表的獨立意見應當由獨立董事以書面形式記錄並簽名。
(3)股東有權查閱獨立董事發表的獨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