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問題,第十三條修改為:“上市公司自控制權發生變更之日起60個月內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資產,導致上市公司發生下列根本性變化之壹的, 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報中國證監會批準:“(壹)購買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的上壹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總資產的65,438。 “(二)購買資產在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產生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權變更前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中營業收入的65,438+000%以上。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三十七條,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三十八條* * *股東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其股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其持有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股份總數的25%;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所持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