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市公司出現財務虧損,連續兩年凈利潤虧損,營收不足1億;
2.該公司的管理存在重大漏洞。比如公司董事不能保證公司半年報、年報中呈現的信息是真實的;
3.上市公司股票面值暴跌,股價連續20個交易日低於1元,20個交易日市值低於3億元。
上市公司購買本公司股份,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按照規定收購其股份,應當通過公開集中交易方式進行。公司不得接受自己的股份作為質權的標的。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或者滅失的,股東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無效。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無效後,股東可以向公司申請補發股票。上市公司股票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市交易。
上市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可以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具體轉換方式在《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規定。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時,應當在債券上標明可轉換公司債券字樣,並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載明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數額。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的,公司應當按照轉股辦法向債券持有人發行股票,但債券持有人有轉股或者不轉股的選擇權。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四十五條上市公司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披露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和重大訴訟案件,並每半年公布壹次財務會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