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幼兒園以外人員的人身傷害的;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本案中,學校未盡到管理責任,應承擔補充責任。
三、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本案中,此事肯定會對九歲的盧造成嚴重的精神損害,他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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