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禁止下列損害人民幣的行為:
(壹)故意損毀人民幣的;
(二)制作、仿制、買賣人民幣圖樣;
(三)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幣圖樣的;
(四)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損害人民幣的行為。前款所稱人民幣圖樣包括放大、縮小和同尺寸人民幣圖樣。
第四十三條故意損毀人民幣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65438元以上0,000元以下的罰款。
2.故意損毀人民幣,是指明知是人民幣,仍以各種手段損毀或者損壞人民幣。故意損壞人民幣包括:
(1)故意把壹張完整的人民幣鈔票剪成幾段或者撕成幾片;
(二)故意用煙火焚燒整張人民幣紙幣的部分或者全部;
(三)在人民幣紙上亂塗亂畫的;
(四)制作人民幣工藝品;
(5)熔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