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
第四十壹條燃煤電廠和其他燃煤機組應當采用清潔生產技術,建設配套的除塵、脫硫、脫硝等裝置,或者采取技術改造等其他措施,控制大氣汙染物排放。國家鼓勵燃煤單位采用先進的除塵、脫硫、脫硝、脫汞等大氣汙染物協同控制技術和裝置,減少大氣汙染物排放。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汙染源監測評價標準,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國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汙染源監測網絡,組織開展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汙染源監測,統壹發布全國大氣環境質量信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和管理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汙染源監測網絡,開展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汙染源監測,統壹發布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信息。